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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会见被羁押人无需批准

编辑:广东奋战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5  字号:
摘要:广州律师会见被羁押人无需批准
今年2月,广州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安局、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意见》提出,律师在广州会见遭羁押当事人,不被监听不被录音;律师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广州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称,在广州市人大督促下出台的这份《意见》“是广州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新修订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然而由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相对滞后,导致两者在有关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方面有着不协调的规定。各地方检察、公安部门以及律师对如何准确适用法律等问题认识不一。因此,一直困扰律师执业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三难问题”,在《律师法》修订并实施以后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例如,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广州地区大多数羁押场所并没有贯彻实施,律师会见需要批准、会见条件差以及会见时间、次数被限制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2010年9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在广州市贯彻实施情况组织了执法检查,根据市人大审议意见,由市中院、市检察院等五家单位经过充分协商联合制定了《意见》,并于2011年2月21日联合发布。 

广州律协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林锡彬律师说,《意见》中广州律协提出的许多重要意见基本得到了采纳,包括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不被录音;会见时间和次数应得到保障;律师凭执业证、律师所证明和委托书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一般案件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安排,无需批准;会见时有权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可以携带一名实习人员按规定参与会见等。 

突破 

律师会见权:会见不被监听不被录音 

《意见》中规定“律师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携带1名实习人员参与会见”,“会见不被监听,不被录音……并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和次数”等,还明确规定律师会见中可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 

律师阅卷权:经批准可摘抄、复制秘密证据材料 

《意见》规定律师经办案机关批准可摘抄、复制秘密证据材料,可查阅机密和绝秘材料。 

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可向犯罪嫌疑人了解与案件有关情况 

《意见》规定律师可向犯罪嫌疑人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明确了检察院或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的期限和不予批准须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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