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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权益受限,可将法人股司法裁决至股东名下

编辑:广东奋战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5
[案情]:广州市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在C上市公司上市时,持有该上市公司的30万股法人股。该法人股自1994年至2007年7月,经年度分红及配股、送股、转股,法人股持股数量达二百二十余万股。此时二级市场上的股价已由原来的5元/股上升至60元/股,该法人股的市场价值达6千余万元。但该法人由于工商登记管理机关体制改革的原因,该法人的原注册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已撤销,进而影响该法人的年检注册,导致该法人持有C上市公司的法人股的权利行使受限。为盘活该法人股,B公司委托律师设计好法律文件,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将B公司持有C公司的法人股确权至股东名下。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财产所有权是公民、法人依法对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B公司持有C公司的法人股经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属实,现因B公司的工商登记未年检注册,法人对自己持有的法人股行使权益受限。经股东大会决议,B公司持有的法人股确权至股东名下,股东持有法人股后,以法人股办理过户之日的价值对公司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据此,法院判决B公司持有C公司的法人股归股东所有。 

[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法人行使股权有障碍,为盘活公司的法人股,通过司法裁决将公司的法人股过户至股东名下的证券纠纷案件。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这类纠纷会经常出现。律师在这些案件中的主要作用是根据案情设置好盘活法人股的法律文件,然后得到法院的确认,最终通过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至证券登记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法人股确权过户至股东名下。这样,股东持股后,经过一定的限售期,就可在证券二级市场上交易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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