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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可司法裁决至实际出资人持股

编辑:广东奋战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5
[案情]:A上市公司在上市时,有444家法人持有该上市公司的3千万股股份,当时的法人持股均是有若干名个人将资金集中起来以法人的名义向上市公司购买股票。当时上市时,法人股是不能流通的,法人股所享有的权益是上市公司的配、送、转股和分红,其配、送、转股和分红均记载在法人名下。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法人股经过一定的限售期限,可逐渐进入二级市场流通。此时,作为实际出资人的个人,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过程中,将法人股过户给实际出资人名下显得特别重要。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际出资人委托律师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当时以法人名义所持的法人股实际应归实际出资人所有。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财产所有权是公民、法人依法对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A上市公司上市时,实际出资人将资金集中起来以法人名义向A上市公司所购买的股票,依法应归实际出资人所有,实际出资人为该股票的实际认购人。法院据此判决:A上市公司444家法人所持有的3千万股限售流通股及其配、送、转股确认为实际出资认购人所有。 

[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法人股通过法院判决确认为实际出资认购人所有的证券纠纷案件。法院作出判决后,待判决生效,法院将作出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至A上市公司的证券登记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通过法院办理过户,此时的法人股将按法院的司法裁决过户至实际出资认购人名下,经过一定的限售期,实际出资人名下的限售流通股就可以在证券二级市场上交易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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