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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利用同性恋设置陷阱入户抢劫案——黄利红律师

编辑:广东奋战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5
全国首例利用同性恋设置陷阱入户抢劫案 

作为一起作案手法新颖的传统型犯罪,本案当时在全国影响较大,黄利红律师为被告人温x林辩护,被告人温x林被无罪释放。 

案情介绍: 

被告人温x林,男,1983年3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石城县,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无业,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家住江西省石城县琴江镇温坊村。2004年5月2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04年6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于2004年11月10日依法移送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4年12月22日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5日15时对本案进行审理。被告人温x林的辩护人黄利红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温x林辩护。 

主要事实: 

2004年5月26日,被告人温x林租住本市天河区石牌村塘边大街四巷19号的出租屋,并伙同另外两名男子(在逃)预谋在该处进行抢劫,后被告人温x林通过"广同网"(一些男同性恋上的网WWW.SOHU•COM)上网聊天的方式认识事生廖某某,在聊天时廖某某提出与被告人温x林搞同性恋,后双万约定到石牌总统大酒店门口处见面,之后,被告人温x林将事主廖某某带到其租住的出租屋里面搞同性恋,两人正在搞同性恋的时候温x林的同伙冲进房间里对事主廖某某实施抢劫,用刀将事主廖某某砍伤,并将事主的摩托罗拉C330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550元)和人民币1800元抢走,得手后他们立刻逃离现场,被告人温x林被事主和群众当场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涉案的赃物,法医鉴定,被告人的供述材料。 

审理结果: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庭审之后,合议庭成员以及公诉人认为辩护人的意见有理,因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并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公案机关最终对该案作撤消处理,被告人温x林被无罪释放。 

附: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温X林的辩护人,现依法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在庭前多次会见过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现根据本案事实、依照法律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案中被告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因为被告人主观上并无抢劫故意,客观上也无实施抢劫行为,被告人在本案中也是受害人,他自己的财物一样被他人抢走。 

二、公诉人在庭上所出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参与了抢劫。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可以看出证人池X基等证人并没有看到抢劫过程,只是看到了抢劫结束后被告人和被害人二人在推搡,只是听到被害人说被告人伙同他人对其实施了抢劫,所以证人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参与了抢劫,因此假如被害人所说的是虚假的话,那么证人也只能起到以讹传讹的作用。作为本案中的唯一的直接证据即被害人廖X生的陈述,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发现其陈述存在多处疑点,也无法证明被告人参与抢劫:廖X生在他的讯问笔录中的第2页说有2名男子冲进房里来,把他和被告人的裤子和内裤脱下来扔到洗手间。在讯问笔录的最后一页又说成是被告人和他见面后不久,被告就脱了他的裤子想和他亲热,这是疑点一;疑点二是,被害人在其陈述的第3页第二段提到“他对抢劫犯说,你们是一伙的,他们三个都承认了”。这不合常理,因为B男子那时已离开现场去取钱,怎么可能有三个人都承认。另外被告人和被害人嘴都被封口胶封住了,怎么可能说话。假设被告人真的承认和那两个抢劫犯是同伙,在所谓的“真实的身份”被暴露的情况下,那他完全可取除伪装,把捆绑在双脚的绳子解开,和同案一起对付被害人。三个人对付被害人不是更容易吗?第三,被告人和抢劫犯假如真的用家乡话说要逃跑,被害人怎么可能听懂呢?被害人廖X生上述说辞的矛盾和疑点公诉人并未排除,在这种情况下,很显然公诉人对本案的举证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因为被害人廖X生的陈述在本案中是关键证据,其所说真假与否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了查明本案事实,本辩护人曾向法院申请被害人廖X生出庭作证,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被害人廖X生在询问笔录上提供的全是虚假的电话和地址,导致法院无法找到他本人,他提供虚假的电话和地址的这一行为本身也足以说明他这个人言行不可信。基于被害人陈述存在诸多疑点,其本人又未到庭接受法庭质证,建议法庭对“被害人的陈述”不予采信,并判决被告人温X林无罪。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时间: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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